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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客户告知函

时间:2026-02-06

尊敬的客户:

为进一步压实认证机构主体责任,切实提升质量认证公信力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EMS-01:2026)将于2026 年31日正式实施。为确保您顺利开展认证相关工作,现将核心要求及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认证申请条件

1、信用及合规要求: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突发环境事件。

2、特殊情形限制: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注销或撤销EMS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二、审核实施关键要求

1、人员参与: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EMS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认证机构应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图片/音像证明材料。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

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EMS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环境方针、环境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EMS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2、审核阶段:初次认证分两阶段审核,间隔最短5日、最长6个月,超期需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3、发生下列情况的,审核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后终止审核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三、不符合项整改要求

1、严重不符合的验证时限应满足:

初次认证:在第二阶段审核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监督审核:在审核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再认证: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2、对于认证委托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不符合所采取措施的情况,认证机构不应做出授予认证、保持认证或更新认证的决定。

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时间要求

1、监督审核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2、机构关注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到期时间,提前进行再认证审核的策划安排,确保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现场审核。不能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现场审核的,机构按初次认证开展认证活动。

五、证书及标志使用规范

1、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时使用EMS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EMS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EMS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EMS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EMS认证标志。

、其他

1、认证证书有效期最长3 年,需定期接受监督审核方可保持有效。

2、请妥善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关键记录(认证合同审核计划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审核报告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等)。

新版规则原文下载地址:

https://www.cnca.gov.cn/zwxx/gg/2026/art/2026/art_d7d0a45aa5294b56a26dbda7a30b33f5.html

如有疑问可通过官网www.njzhrz.com/www.zhrzcn.com查询或联系我们。感谢您的配合!


南京中环认证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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